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认定的人才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分别向市住保中心和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注意:
新就业人员承租期与续租期累计不超过4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注意:
租赁合同到期时,街道于每年的3月-4月和9月-10月,按照租赁合同到期时执行的准入条件,对在保家庭的保障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开展租赁合同的续约、更改或解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