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发展史上,人们一致公认最具代表意义的刑法典,是产生于唐朝并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期法典制订的《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朝《永徽律》的律文注释全书,因为在《永徽律》执行过程中对律文的理解有差异,故由长孙无忌等进行了疏解,每条下附有说明和解释,随律颁行,由于它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具有极大权威性,成为了唐代官吏审理案件的标准。唐时原称《疏律》,其后宋朝沿用,直到元朝才通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一部儒家伦理化的法典,用儒家伦理化思想全面指导立法和法律注释,并积淀、衍化为律疏的原则和规则。唐代的统治者总结了汉代“引经决狱”、魏晋南北朝的儒生注律和伦理入法的立法成果和历史经验,将儒家伦理观念确定为制定律疏的指导思想。
《唐律疏议》的律文解释中,既重视疏注词义,又不忘阐明法理,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内容更加丰富。对于律文中某些难以理解的难题,采用生动的问答方式作进一步的阐释,辨异析疑,还大量引用书外法令作为必要补充。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不但集中体现了唐代初年封建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并且注重鼓吹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为维护封建统治作出了卓著的贡献,堪称古代律学的一大杰作,历来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评价。唐以后各朝封建法典的制定和解释,都引其为蓝本,广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