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了,如何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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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2、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3、二次补领:

丢失补办的,需到任意车管分所验车照相,然后到分所领取。

扩展资料:

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下来: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补办需要多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有规定,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收取十元工本费。

另外,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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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补(换)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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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检查记录表当场办理。

2、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 。

3、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4、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5、二次补领、丢失补办的到任意车管所验车照相,然后到分所领取。

6、需要车主身份证原件,外地办理需要暂住证,当时可取,不能代办。

办理地点:

(一)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道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

(二)办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其中,载货汽车、京B号牌摩托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还可以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三)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道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

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补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对车辆进行查验完毕后,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4、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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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补领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所需手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口的还需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所需手续: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口还需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拓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证: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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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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