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3:40
时代的束缚
爱因斯坦认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分类是形式逻辑范畴。在文化管制的年代,中图法必须以毛*语录作为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编制依据,类目的确立及其序列安排……要考虑它的思想*内容”。为了突出*,编者将马列著作作为基本部类列于首位;将内容庞杂类无专属,无法按学科内容性质分类的图书置于最后。编者在那个特殊历史年代宣称突出*,年长的人们可以理解。但是过于笼统的引述“理论基础”却不能与时俱进接纳西方思维理论的科学成果,等于理论缺失。中图法是否科学还得以形式逻辑理论来衡量和评判。
分类法则
⒈ 在属种概念之间进行,每级划分只能有一个标准。
⒉ 子项外延之和等于母项的外延,否则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
⒊ 划分出的概念不能为相容关系,属种概念不能并列。
中图法根据毛*语录“什么是知识?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作为“确定分类法基本结构的理论依据”。据此,中图法将知识门类分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大部类;继而又将马、列、毛著作和综合类图书分别列入首尾组成五大基本部类,再分为22大类。其实这几种划分是相互的,不是属种关系,没有逻辑联系。
图书是知识的一种载体,分类是对图书外延进行划分,不一定按内容划分。知识只是划分根据之一,主要体现在学科划分。知识分类和图书分类有关联,但不能混为一谈。毛*分明认为知识只有两种,哲学与社会科学是属种关系的概念,不能并列!由于混淆了知识和图书的分类,形式与内容错综,划分标准混乱,以致多出子项“综合性图书”,与其它四大部类关系相容,这是明显的逻辑错误。22大类主要是按学科门类划分的,但不全是,没有一定的标准。如“综合性图书”就不能算一门学科,工业技术是行业技术概念不等同学科概念。O类(数理科学和化学)是不同学科的组合。又如G类(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其实是属种关系不同的学科,怎么可以归为一类?
显然,中图法不是科学的逻辑分类。它自诩为多重列类法、交替类目法、参见类目法、类目复分法、仿分法、主类号直接组配法等,其实这些方法只是技术层面的补救措施或权宜之计,不是科学的分类法则。科学的逻辑分类法则具有唯一性。法则是不可更改的必须遵循的科学规律,规则可以是人为办法,不可同日而语。 分类的局限
中国古代分类学较之国外的分类学而言是先进的,然而也有先天不足。所谓四部分类,其实不是逻辑分类。经、史、子、集不是属种关系的概念,而是用分项的语言表达方法以不同标准分别列举的。所以千年以来对类书的归部问题困惑不止,争议不休。这种先天性的基因缺陷,也遗传给当代图书馆人。试作比较。
中国古代四部分类 中图法五大基本部类
经 马列毛经典著作
史 哲学
子 社会科学
集 自然科学
类书(非经非史非子非集) 综合类图书
注:古代四部包容了哲学,社会和自然知识。(笔者)
将图书分为五大部类,其实是“四部分类”(加类书即五部)的翻版!将马、列、毛的著述奉为经典是受时代影响所致。所谓“部类”一词涵盖的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思维。归部是通过增加或减少概念的内涵对概念外延进行*和概括;分类是对概念外延进行划分。部类一词不能成立。中图法将22大类的某些类如G类(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别称为“类组”,如果定*释,所谓类组就是将本不是一类的图书归为一类就叫做类组。没有理论根据。 编制架构繁复。过程复杂。
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到具体不是概念划分的逻辑方法而是演绎归纳法,是论证方法。中图法将之作为排序的方法或结构,“总”的定义并不确切,不符合文献产生和传承的实际情形。对事理的论证可以由总到分或由分到总。即便总分式的论证方法可以引用于图书排序,且将总的内涵定义为理论及其深度,然而,文献的产生是由分到总,由一般到概括,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而中图法相反,采用了由总到分的排列方法,在这种框架的约束下,捉襟见肘,错误俯仰即是。兹举一例:Q生物科学类目简表,从“普通生物学”到“人类学”无一不是理论学说,再对普通生物学进行分类:“10生命的起源”到“19生物分类学”,恰恰是由分到总。
中图法学习国际十进分类法,设置了6种复分表,将具有共性的类目或可能出现的复分问题尽量采取仿照复分的办法,以压缩分类表的篇幅。其实共性的问题可以常识性标记解决,以不变应万变。如果每一共性的单元图书内容概念都要编配进位式代号,反而制约了“伸缩性”,损害了辅助功能。 有序性原则模糊,没有提示性和规律性。
图书的排列应该以揭示文献的传承关系,严谨科学的逻辑划分为前提。由于分类属种义界不明,D类(*、法律)法律在简表目录中竟排列最后为D9,在分解法律图书以后,又在其后重新用DF为标示划分法律图书,美称为“第二分类体系”,使人疑惑不解。
中图法仿照美国国会图书分类的办法用22个大写字母作为大类代号,其中有的“附属学科”用TH、TN等双字母标示。为了标榜其国产化,编制说明是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不用W,以免与U认读混淆。然而实际运用中都以英语字母认读。
受杜威十进分类法的影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采用进位制。十进位是中国古代发明的先进的计算法则,引用于图书标示须以概念的正确划分为前提,如果属种不明,划分不全,从属颠倒,多出子项,关系相容,十进位不仅没有意义甚至混淆含义。划分不可能恰好做到十进位,有的或许超过。实际上,中图法是不规则进位,二进位,三进位,五进位等都有;有时用8分制(1、2、3、4、5、6、7、8、91、92)或双位制(11、12……99)。所以其排列视觉很容易与自然序号混淆,从而损害了有序性原则。有人误将进位制当成分类法,其实是划分标准转换表示法。中图法为了文献的扩展预留进位式组配号,实质应该是预留空间,真正的规范的进位制是自然序数。顺序关系是自然数序数定义的核心,也是图书分类排架的关键,任何用来表示顺序的符号都是序数表示式,如A、B、C、D,甲、乙、丙、丁,甚至如六架8号也是序数,它的位值用专用符号“架”和“号”来表示,而不是直接用基本符号本身的位置关系来表示进位。当不能做到有序进位的时候,还不如运用特殊的进位和自然序数表达。
在中图法中有许多既可入此类又可入彼类的图书,或“宜入此”的模棱两可的现象。当我们输入某学科关键词检索,竟会出现三种或四、五种分类。标示与学科门类之间没有关联,没有提示性,分类号、索取号、书次号重叠使用,标识繁琐,检索芜杂,种次号定义标准模糊,无法实现检索、目录、索引一体化和开放自助式分类编目,使中图法丧失了大众化的功能。 中图法与杜威十进位分类法架构和表达原则没有实质区别,与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相似,与改进后的国际十进分类法一样,意图把所有甚至未来的知识融入其中,纯数字标记,过于抽象,其修订制度只能暂时解决一定的技术和知识划分错误,很难解决理论和基本标记以及划分架构问题。其修订制度本身以及修订后在书库遗存的新老图书分类号和多种分类法并存的现象表明,中国和世界图书分类陷入困境,就像《西游记》里的一个女妖怪,不喝人血,立即衰老。
知识是融合、交叉、动态发展的,分类法则是不变的,知识分类与传统图书分类法势必冲突。图书馆人应该淡化知识分类的探索,从知识分类的泥淖中出来,回归图书分类。我们可以参考《国际标准分类法ICS》,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整合运用,但不宜全盘引用,也不能游离,甚至分道扬镳。主题词字顺法可以有效解决知识有序细化的难题。任何知识及其新学科的产生,都是在原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要我们坚持反映其时序关系,传承关系,坚持以读者为中心,深入浅出,运用科学的标示和科学的分类理论,就能够映射知识发展的进程。
应该指出,中外图书分类法,包括中国古代的图书分类都是列举分类,不是科学的逻辑分类;其编制体例、致思取向、大同小异,或本质相同,表象各异,而且是给图书馆理人员提供的业务技能,不是由广大读者所掌握的常识性工具。事实上,读者进入图书馆书库不是按索书号找书,而是凭经验,还停留在感性的状态,我们不能无视它存在的流弊。当人类进入21世纪的时候,当普通逻辑学已成为普世知识的时候,当开放借阅已经成为图书馆办馆通常模式的时候,当知识迅猛增长的时候,重新编制世界通用的科学的图书分类法,让图书分类法回归读者,是我们图书馆人无法逃避的职业责任、道义责任和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