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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小故事□薄志红早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因病去世,由于儿子和女儿年幼,张老伯担心两个孩子受*,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他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地终于把一双儿女抚养*。现在女儿好不容易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操劳了大半辈子的张老伯肩上的担子终于可以放下来了。由于一直以来都是张老伯一个人操劳,照顾孩子和打理家务等等,因此,他自己落下了一身毛病。张老伯十分疼爱儿子,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不料,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一气之下,原来和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可就在去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的儿子,张老伯做出一个重大决定: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改成女儿,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张老伯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和儿子争议的焦点。于是,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对于这点,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老伯身前,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基本上都是由女儿来照顾。并且在其病逝前,他还在家人的面前宣布,由女儿来做他保单的受益人,所以15万元保险金由她的女儿获得不仅合情,而且合理,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其女儿保险金的义务。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保险公司还是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那么,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是正确的呢?其实,对于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给付,以上事例不仅限于个人情感问题,而更多涉及到的是受益人变更的法律问题。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上面的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新《保险法》第41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综上所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投保人张老伯虽向家人宣布了改由其女儿作为保险受益人,但他并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保单的受益人是无效的,所以,即使其儿子在张老伯身前再不孝顺,保险公司也只能把保险金给付其儿子。也就是说,变更保险受益人,只有履行履行法定程序才是有效的。为此,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如果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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