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生育津贴一般是多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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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津贴是根据日生育津贴乘以津贴领取时间来计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扩展资料: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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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3.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4.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5.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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