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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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32
在国内法律上的*罪本身就是针对女性受到侵害而设立的,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行和女性发生关系。而关于男性受害者,也是近几年修订后加上了“猥亵罪”。
所以在国内如果发声女人迷奸男人,并且证据确凿,也要看具体侵害程度,才能决定该女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判刑。
在中国: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
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所以通常意义上的*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上*罪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保护女性性权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的,主要是用于打击男性*女性的违反行为。所以在中国如果女性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使用其用了其他道具与男生发生了关系,也是不构成*罪的,所以也不会被判刑。所以广大男同袍们要加强保护自身身体啊。
就目前法律而言女人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时对男性的身体受到伤害,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几率微乎极微。况且我国《刑罚》对“*罪”的界定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这里的主体是女性,换言之就是说受害主体是女性,*罪才成立才得以立案定罪。
就目前的法律条款,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时若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伤害,公诉人会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等,如果发生财务受损,会以“抢劫或盗窃罪”公诉。如果并未造成较大损害,这个“女*犯”会被派出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予以行政拘留,这个事儿到这也就结束了!
希望不远的将来,或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能针对女性*男性的问题予以补充和修订!尽管女人迷奸男人的事情有些不可思议,但是不管性别是男是女,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真到了那一天,这个迷奸男人的女人的性质比较恶劣,估计起码要判处有期徒刑7年左右,如果对男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10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这个词大家可能屡见不鲜,女性被侵犯,性侵等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
男性“*”男性,在上篇文中已经阐述(*男人不属于犯罪吗?),那么更加少有的女性*成年男性属于什么行为?
案例:小景跟朋友去酒吧玩乐,深夜酒醉时朋友将其带入宾馆便离去。女性服务员小丽值班时发现小景房间房门未锁。之前在小景朋友将他送来时,小丽就发现小景英俊帅气。于是便进房间想和小景交个朋友。进屋后发现小景完全不省人事,看着其英俊的面庞,便动起了歪念,利用其身体自然反应对其进行了“*”。那么大家觉得小丽构成“*罪”吗?
很遗憾地告诉大家的是:在我国,*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如果一个女人要性侵一个男人,男人根本没办法以*起诉。那么对其情况就法无定罪了吗?当然不是的。
我们看看另一个罪名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案例中小丽对小景的行为,显然符合猥亵行为,依法应以猥亵罪定罪。
在猥亵罪修改之前只针对猥亵妇女、儿童时,如果女性侵犯男性,根据其侵犯行为我们无从定罪,无法可参考。只能根据其在作案时的其他行为进行判罚,如故意伤害罪名或者侮辱罪名。在修改后,则更加完善的保护了男性的权利。
如果你听到“一个男人被一个女人性侵,你第一反应是什么?”
“快跟我说下细节”“天啊,他好幸运”“女生漂亮不漂亮?”“为什么不是我啊”
可以选择一些“玩笑话”,但是一定要正视且尊重:男性也有可能是弱势群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32
有女人*男人的,但构不成犯罪。因为,我国法律对*罪的定义只限于男人*妇女,女人被排除出了*犯的主体。所以,即使女人实施了对男人的*,也只能按猥亵罪来处理。这可能是考量到女人*案发率实在是稀少,且后果也不会很严重,而不作为重大犯罪案件来处理。但也不等于没有,本人14岁时就被大我8岁的表姐*过多次,但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怕被人笑话瞧不起,没有去告发她。所以女人*男人一般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很难处理,去告发她们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32
如果女人*男人男人报警,女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被判*罪判刑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判定为*罪。
按法律规定,女的*男的,就不构成*罪。所以女人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不叫*罪。
但是如果妇女对不满14周岁的男子进行*,是可以判处猥亵儿童罪的。这个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如果妇女强行与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按照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这样的例子其实很多,但最后都是说服教育。没办法,生理构造决定了这一切,就算妇女千百个愿意,男人不愿意她也没办法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33
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90%的*案被害人选择不报警。
这里有一个案例,从1993年到2009年,戴庆成在安徽省*妇女116人,包括多次*妻妹,*怀孕6个多月的女青年,当着婆婆的面*儿媳,当着母亲的面*女儿……
戴庆成交代:“没有人敢反抗,也没有人会报案”、“一切都显得平安无事,因此,我的胆子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有了一到晚上就想出去作案的心理。”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披露,90年代中期,北京市区居民遭遇严重性侵犯的报案率只有7.6%。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曾去广州做过一个村庄调查,*案的报案率只有4.6%。
据*所公布的数据,30年来中国的刑事案发率一直在急剧上升,2010年中国的刑事立案总数是597万件,是1994年的352%;*立案数是3.37万件,只有1994年的82%。
但是,真的是*犯罪越来越少了,还是报案的情况越来越少了呢?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选择不报警?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报警带来的伤害比不报警大得多。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 *案中为什么会有谴责受害者的习惯?
去年八月,我收到过一封哈佛校警的邮件。大意是,不久前一名哈佛女生在回家途中,穿过Harvard Yard时被人*,全校学生如有消息,及时汇报,万望小心云云。那时我正在准备博士过关考试,将消息告诉朋友。
他的第一句话是:“为什么这么晚还在外面乱转?”——话一出口,自知失言。不过由此可见,*案中“谴责受害者”的习惯,实在根深蒂固。
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和加拿大,“是否遭遇极端抵抗”仍是*案成立与否的条件之一。至今,学者通过对*案审判法庭记录的语言与社会学分析仍然显示,在*案的审判中,女性仍然遭受着“过度审判”。
其中显性与隐性的问题是“你为什么不抵抗得更猛烈一些?”“你为什么这么晚还不回家?”或者“你为什么穿着暴露?”在过度审问受害者、*聚焦于受害者是谁、是否抵抗等一系列问题时,我们的注意力从施暴者身上转移开了。
在这一切中,倘若要有质问,该被质问的,难道不也是施暴者么?
有一个*要了解,*罪原初保护的并不是妇女,而是所有男性的生育权。所以*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女性。我们的社会从大类上而言属于父系社会,其特征是一个女人只应该有一个男人,以使这个女人的子女有唯一的父亲(在DNA比对技术发明以前这是唯一有效的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34
在我国刑法领域,不能成立犯罪,除非对方是儿童。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若采四要件理论,*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性,犯罪客体只能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若采阶层犯罪论体系,*罪保护的法益只有女性的性自主权。所以,只有男*女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男奸男,女奸女,女奸男,都不是*罪。但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通说认为刑法并未*狭义的共犯的性别,女性可以成立*罪的共犯,比如,教唆男性*其他女性的,协助男性控制被害女性的,都可能成立*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这是基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