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国内外实用经济法案例分析: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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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等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运费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2.甲公司对丁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原因是不符合第二条,乙公司一直在催交,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戊公司也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不符合第三条,股权不同于债权,股权如不主动撤出,没有到期日。
3.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讲的是代位权,即代替怠于行使权利的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
4.若胜诉,次债务人应向甲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即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清偿30万欠款,清偿后,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与次债务人丙之间3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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