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劳动合同法的产假工资怎么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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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23:15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劳动法规规定的基本产假期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增加的60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本产假和计划生育法规增加产假,生育津贴均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湘府令第179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74号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23:16

在全国都是一样的,产假工资为劳动者本人原工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为生育保险报销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产假期间应该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
对于产假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23:16

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但解释有问题。
如果该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该基金由社保中心收集并管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如该员工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该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注意,不是按基本工资支付)
如果该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如果劳动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23:17

劳动合同法,不作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23:18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产假不低于90天。
在长沙市参缴了生育保险的 分娩后5个月到8个半月内 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等于你所在公司上年度社保平均参缴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产前请假的 按个人月平均工资的80%发放工资。
还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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