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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村支书所说无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如果机动地发包给外村人,就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发包给本村人耕种,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需要进行招标或公开协商承包价格。而且在《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规定,合同中必须有村民代表的签字,如第二十一条中就是具体的合同内容,而且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对方坚持收回,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等调解解决。还可以直接向*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按上述两条规定,如果是重新调整土地,需要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追问大哥,是水库,不是土地
追答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修建的鱼塘、水库,其发包主体应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其承包合同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它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案诉争水库是属于被告永新县象形乡高田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水面下的土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称的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故对水库的发包、承包应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热心网友
只因“承包书上没有村民代表签字”就要废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上有村委会的公章就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因为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就是村民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个人见解,供参考。
热心网友
现任村支书的说法是不合法的。你的承包合同完全符合合同的订立要件,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