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可以作为投资人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吗?有没有什么*性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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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9:56

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不得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绵阳政务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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