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金额负责是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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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3 08:50

涉案金额是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提到的涉案金额也指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如在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某移动营业厅的三名工作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利用为顾客办理业务之便,以赠送小礼品为手段骗取顾客同意,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顾客手机号、身份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自行操作顾客手机,并使用顾客个人信息注册各类App账号,以获取佣金。张某将以上述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唐某,从中非法获利。
对于营业厅三名工作人员,应当以违法所得全部钱款认定为涉案金额,而不应扣除其为赠送顾客小礼品而支付的所谓成本。因为刑法中“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这三名工作人员将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张某,张某向他们支付的钱款即为他们的违法所得,不应扣除他们为实施该犯罪行为所支付的成本。
一、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涉案金额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
涉案金额,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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