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是贾宝玉以茜香罗为媒要求蒋玉菡娶了袭人。
抄检大观园后,贾宝玉遣散了怡红院中所有丫鬟,只留了麝月。在遣散袭人前,宝玉看见袭人腰间系着蒋玉菡送给他的茜香罗,于是他便以茜香罗为媒令蒋玉菡迎娶了袭人。
蒋玉菡,是古典小说《红楼梦》中的人物,忠顺王府戏班的名角,擅唱小旦,小名琪官(一作棋官)。贾宝玉曾以玉玦扇坠和袭人所给松花汗巾相赠,蒋玉菡回赠以北静王所赐茜香国女国王贡奉的大红汗巾。
贾府彻底败落后,蒋玉菡娶宝玉房中大丫头袭人为妻。在贾府被抄家后,蒋玉菡夫妇资助了贫穷的贾宝玉夫妇。
扩展资料
她的结局在前八十回中有所暗示,贾宝玉曾以袭人的松花汗巾赠于蒋玉菡。为补偿袭人的损失,又将蒋玉菡所回赠大红汗巾系到了袭人腰上。
后四十回高鹗续书,在贾宝玉出家后,袭人有实无名,只得奉王夫人之命嫁给了蒋玉菡。脂批则提到,袭人出嫁是在宝玉还在的时候,临走时劝说宝玉“好歹留下麝月”。
她与丈夫蒋玉菡在贾家落难后一起资助了宝玉宝钗夫妻(花袭人有始有终)。相对于金陵十二钗正册、副册、又副册其他女儿的命运,她亦算是有始有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蒋玉菡
热心网友
在太虚幻境薄命司的册子里,袭人的判词是这样写的:
“枉自温柔和顺,空云似桂如兰。
堪叹优伶有福,谁知公子无缘。”
“优伶”指琪官,“公子”指宝玉,袭人最后嫁给了蒋玉菡,这种说法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因为除了判词之外,第二十八回《蒋玉菡情赠茜香罗薛宝钗羞笼红麝串》中的故事也是“草蛇灰线,伏脉千里”。这一回的故事写的是元妃赏赐端午节礼,独独给宝玉和宝钗的份额是一样的,黛玉、迎春等都减一等;宝玉同琪官一见如故,互赠表礼,回来后方想起来,那送给琪官的腰带原是袭人的,遂把琪官所赠茜香国女国王进贡的大红汗巾子随手送给了袭人。
脂批本在这一回有一段回前批:
“茜香罗、红麝串写于一回,盖琪官虽系优人,后回与袭人供奉玉兄宝卿得同终始者,非泛泛之文也。”
这里将茜香罗与红麝串并提,又指出袭人将来的结局是与琪官一起供奉宝钗、宝玉,“得同终始”。一句话写出了两段婚姻:宝钗与宝玉,袭人与琪官,而这两段婚姻都与信物有关:一个是红麝串,一个是茜香罗。
在高鹗的续书中,写宝玉出家后,袭人被兄长花自芳发嫁,委委屈屈跟了蒋玉菡,高鹗还给了两句诗做评:“千古艰难惟一死,伤心岂独息夫人。”似乎很遗憾袭人没自杀殉情似的。
这表面看来与前文伏脉的袭人嫁琪官情节似乎很吻合,因此很多人以此为据,认为后四十回中至少有个别片段是曹雪芹原笔。然而这种吻合仅仅是个大框架,而落实到具体情节上,则全然驴唇不对马嘴。首先可疑的就是:那袭人出嫁和宝玉出家,究竟孰前孰后?顺序应该是怎样的?
庚辰本第二十回写袭人病了,宝玉从贾母处吃过晚饭回来,见袭人吃过药睡下了,怡红院众丫头各自寻热闹耍戏,只有麝月一个人在外间房里灯下抹骨牌,于是提议给她篦头消闷。这一段写得相当细腻传神,柔香暗生。而批语更是耐人寻味:
“闲闲一段儿女口舌,却写麝月一人。袭人出嫁之后,宝玉、宝钗身边还有一人,虽不及袭人周到,亦可免微嫌小弊等患,方不负宝钗之为人也。故袭人出嫁后云‘好歹留着麝月’一语,宝玉便依从此话。可见袭人虽去实未去也。”
这一段明明白白,写出 “袭人出嫁之后”,宝玉和宝钗还在婚姻状态,并且身边仍有麝月伏侍。可见是袭人先“出嫁”,宝玉后“出家”的。
可以为这一点做辅证的还有两条脂批,一是蒙府本第二十一回《贤袭人娇嗔箴宝玉俏平儿软语救贾琏》的回前批:
“按此回之文固妙,然未见后三十回犹不见此之妙。此回‘娇嗔箴宝玉’、‘软语救贾琏’,后文《薛宝钗借词含讽谏,王熙凤知命强英雄》。今只从二婢说起,后则直指其主。然今日之袭人、之宝玉,亦他日之袭人、他日之宝玉也。今日之平儿、之贾琏,亦他日之平儿、他日之贾琏也。何今日之玉犹可箴,他日之玉已不可箴耶?今日之琏犹可救,他日之琏已不能救耶?箴与谏无异也,而袭人安在哉?宁不悲乎!救与强无别也,甚矣!但此日阿凤英气何如是也,他日之身微运蹇,亦何如是也?人世之变迁,倏忽如此!”
这一段批语向来是红学家探佚后四十回的重要线索,它最大的重要性在于为后文提供了惟一的一条完整回目,并透漏了主要情节。这且不论,如今只说这句“箴与谏无异也,而袭人安在哉?”,可见当“薛宝钗箴宝玉”之事发生时,袭人已经不在身边了;
这一回的故事,是说宝玉和袭人闹了点小别扭,故意不要她们伏侍,只是使唤小丫头四儿。脂砚在此又有一段夹批,再次逗漏后文:
“宝玉有此世人莫忍为之毒,故后文方有‘悬崖撒手’一回。若他人得宝钗之妻、麝月之婢,岂能弃而为僧哉?此宝玉一生偏僻处。”
这里再次说明宝玉是在娶宝钗为妻后“弃而为僧”的,而当时身边尚有“麝月之婢”,却没有了袭人。
但袭人虽已出嫁,却并不是一去不回头,而是和宝玉仍然通声气的,可能常常回来探望,还有“好歹留着麝月”的贴心话,并且时时周济,与琪官一起供奉旧主,故而脂批透露,后面还有一回关于“花袭人有始有终”的情节,可惜文稿遗失,不能得见全璧。然而我们至少已经可以知道,袭人的出嫁非但是在宝玉出家前完成的,而且在两者之间的这段时间里,两家还曾有过一段共处的日子。
令人不解的是,那袭人对宝玉一片痴心,为了什么原因会离开宝玉别嫁呢?是移情别恋吗?肯定不会,因为除非包办婚姻,否则她几乎没什么机会结识蒋玉菡;即使是跟着宝玉看了几出戏,也不大可能像尤三姐那样为自己择夫,怎么看那琪官的条件也不会强过宝玉,袭人又怎么可能主动放弃宝玉而选择琪官呢?更何况从她的“有始有终”看来,到最后也未能对宝玉忘情,又怎会主动离去?如果是花自芳代妹择夫,那么至少也会找个体面点的亲家,又怎么会选个戏子做妹夫呢?
因此,袭人的出嫁只能是出于无奈。
那么压力会是什么呢?
最常见的猜测是家败,没有能力再过钟鸣鼎食的生活,遂*得要遣散众仆从。
这种猜测是非常合理的,也几乎是必然的。然而这必然性里未必包括袭人。因为宝玉身边既然还可以留下麝月,自然也可以留下袭人,有什么理由弃袭人而留麝月呢?
又有一种说法是黛玉死后,宝玉因为伤心,迁怒袭人告密,故而将她发嫁,并且说从晴雯之死上就看出宝玉对袭人已经大不如前了。
倘若是这样,那宝玉嫁了袭人后,又与宝钗两个去靠琪官、袭人养活,情何以堪?
袭人是与黛玉同天生日之人,虽然从来都是近钗远黛,却也不至于诬陷黛玉致死。两人一死一嫁,都与宝玉有缘无分,是友非敌,曹君断不至做此安排。
更何况,那袭人是宝玉经过手的,他虽有“情极之毒”,也是在婚后出家,“悬崖撒手”,一了百了;却绝不至于在尚留恋红尘的时候,就把袭人做了第一个牺牲品,主动发散了。他怎么说得出口?那袭人又如何肯听从,还大大方方地说:“行,我走,你把麝月留着吧。”这可如何下笔?
如此,袭人出嫁既然一不是袭人自愿,二不关宝玉作筏,那就只有一种可能了,是被强权所迫。
周汝昌尝试推翻原著第八十回,重续了一段故事,大意是说忠顺世子在贾府做客时看上了袭人,于是强行索要。袭人为了顾全大局,也为了保住宝玉,挺身而出,来到忠顺府,却又被忠顺王爷看上了。两父子为了袭人争风吃醋,王爷一怒之下,就把袭人赏给了戏子蒋玉菡。
且不说那袭人的最大优点是温柔和顺,在众丫环中并非以貌取胜,未必能让忠顺王父子醋海翻波;只想想这种手法是否合乎曹雪芹文风,就知道雪芹怎么也不可能将袭人设计成女英雄刘胡兰形象了。
况且,从脂批透露,那袭人出嫁后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继续供奉宝钗宝玉的生活,就可知不会在忠顺王父子二人中扮演这么复杂尴尬的角色了。
因此,在我的续书《黛玉之死》和《宝玉出家》里,安排了北静、忠顺二王爷在抄家时,发现了袭人收藏的大红汗巾子。那原是茜香国女国王进贡之物,北静王赏给了蒋玉菡,玉菡情赠宝玉,宝玉又换给袭人的;忠顺王爷派人来贾府索要琪官时,曾发问“既云不知此人,那红汗巾子怎么到了公子腰里?”可见也是知道这茜香罗之事的。
于是,二王爷同时意识到袭人乃是宝玉心爱之婢的事实,北静王有意保全袭人,故意借口此人病重,着令家人领出府去,意思是想等事情过后再送给宝玉,免得被官府变卖了;而忠顺王爷也猜到了北静王的心思,有意阻挠,提前一步派人往花家提亲,将袭人嫁给戏子了。花自芳不敢违逆,只得顺从。等到宝玉从狱神庙放出来,黛玉已死,袭人已嫁,也只得无可奈何了。
热心网友
一、原因:
周汝昌先生认为,袭人嫁与蒋玉菡,是因忠顺王世子在贾府做客时看上袭人,强行索要之后,忠顺王爷也看上了,一气之下赏给了戏子蒋玉菡。袭人是一个长脸,模样并不出众,被王府看上,点名道姓地索要,恐不合逻辑。刘心武先生与周汝昌大体一脉,不过在此基础上有所更动,认为是在贾府败落之际,知袭人是宝玉一等丫环、心爱之婢,赏与戏子,以辱宝玉。既是落败,宝玉自身难保,何谈羞辱,因之不足取。刘恺怡女士有民间研究红楼第一女性之称,多有见地,但在此关节上与周、刘大致无二。
二、人物简介:
1、袭人,中国古典小说《红楼梦》中人物,金陵十二钗又副册女儿,宝玉房里四个大丫鬟之首。袭人原名珍珠(程乙本作“蕊珠”),从小因家贫被卖入贾府,原系贾母之婢,后又服侍史湘云几年。贾母素喜袭人心地纯良,恪尽职守,将她与了宝玉,王夫人将她作为姨娘的后备人选,后逐渐成为宝玉丫头中的领头人。宝玉因见她姓花,故取陆游诗句“花气袭人知骤暖”(《红楼梦》将“骤”改为"昼")之意为其改名为“袭人”。作为《红楼梦》中举足轻重的丫头,袭人一直是全书中争议最大的女性人物之一。她最后的结局是嫁与戏子蒋玉菡,在红楼梦里算是比较幸运的一个人。
2、蒋玉菡,《红楼梦》人物,戏班演员,擅唱小旦,小名琪官(一作棋官)。贾宝玉曾以玉玦扇坠和袭人所给松花汉巾相赠,蒋玉菡回赠以北静王所赐茜香国女国王贡奉的大红汉巾。贾府彻底败落后,蒋玉菡娶宝玉房中大丫头袭人为妻。
热心网友
早在宝玉第一次见蒋玉菡的时候就不经意地将自己系着的袭人的松花汗巾回赠给蒋玉菡,而将蒋玉菡送给自己的大红汗巾还了袭人,算是后来他二人结婚的伏笔了。贾府败落后袭人流落被卖与人为妻,听说是一个戏园的老板,她心里虽念着宝玉,却因那家人待她不错,也不好自尽。后在家中翻出了自己的松花汗巾,才知道是蒋玉菡。
热心网友
【庚辰双行夹批:闲上一段儿女口舌,却写麝月一人。有袭人“出嫁”之后宝玉“宝钗”身边还有一人,虽不及袭人周到,亦可免微嫌小敝等患,方不负“宝钗”之为人也。故袭人“出嫁”后,云“好歹留着”——麝月一语,宝玉便依从此话。可见,袭人虽去,实未去也。
写晴雯之疑忌,亦为下文跌扇角口等文伏脉,却又轻轻抹去。正见此时都在幼时,虽微露其疑忌,见得人各禀天真之性,善恶不一,往后渐大渐生心矣。但观者凡见晴雯诸人则恶之,何愚也哉!要知自古及今,愈是尤物,其猜忌妒愈甚。若一味浑厚大量涵养,则有何可令人怜爱护惜哉?然后知宝钗、袭人等行为,并非一味蠢拙古版以女夫子自居,当绣幕灯前、绿窗月下,亦颇有或调或妒、轻俏艳丽等说,不过一时取乐买笑耳,非切切一味妒才嫉贤也,是以高诸人百倍。不然,宝玉何甘心受屈于二女夫子哉?看过后文则知矣。故观书诸君子不必恶晴雯,正该感晴雯金闺绣阁中生色方是】(按:【有袭人“出嫁”】指第十九回中行止如孔子的弟子有子一样的贤袭人的口头语,两个姨妹子出嫁。姨妹子都要出嫁了,作为姨姐的袭人便更要出嫁了,这对宝玉自然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威胁。“有有”故复修辞格,重不见重、特犯不犯。亚里士剁才转基因艺术互文反切概念乘法指数双因素分析二维复方三段论出类&拔萃审“丑”容“错”幽默混血推理∑P1·Q1/∑P0·Q0=(∑P1·Q1/∑P1·Q0)×(∑P1·Q0/∑P0·Q0):有·子/贤·袭人=有·子/有·袭人×有·袭人/贤·袭人。与第二十八回【玉兄“宝卿”】意为袭人一样,第二十回【宝玉“宝钗”】指袭人——病中的袭人。【虽去】意思是这事虽过去了。
袭人本名珍珠。第五十九回“女孩儿未出嫁,是颗无价之宝珠;出了嫁,不知怎么就变出许多的不好的毛病来,虽是颗珠子,却没有光彩宝色,是颗死珠了;再老了,更变的不是珠子,竟是鱼眼睛了”宝玉口中语乃是承第十九回袭人口中两个姨妹子出嫁之事,有本而来。作品中所有相关文字皆化用了成语“鱼目混珠”。
【云“好歹留着”】指当前正文之麝月“你既在这里,越发不用去了,咱们两个说话顽笑岂不好?”)
【庚辰:茜香罗、红麝串写于一回,盖琪官虽系优人,后回(V.)与袭人、供奉玉兄“宝卿”,得同终始者,非泛泛之文也。
自闻曲回以后,回回写药方,是白描颦儿添病也】(按:宋代杨万里(1127年—1206年)《正月五日以送伴借官侍宴集英殿十口号》:“一点胡行朝汉天,英符来自玉门关……水沉山麝蔷薇露,漱作香云喷出来……赐花新剪茜香罗,篸遍乌纱未觉多……”红麝串基于同一典由茜香罗对仗而来。
绍兴二十四年(公元1154年)春,杨万里进士及第。故知《石头记》第二十八回中的茜香国指西辽,但茜香国女国王却并非萧塔不烟,而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位女王耶律普速完。
蒋玉菡名出康熙时期徐岳《见闻录·算花》:“一日,在蒋玉函署中,有送盆兰者,令侯占花数几何。”徐岳《见闻录》所记事最晚为康熙二十五年(1686)。《见闻录》“蒋玉菡”之“菡”承前“蒋”字省略草字头而为“函”,这是书法避讳中的内避外情形。 唐代王通《咏五台》:“碧玉镜开金菡旧,珊瑚树宿白频迦。”第二十回畸记【标“昌花”袭人】出典宋代李廌《德隅斋画品·菡萏图》,故第二十八回脂批【回(V.)与袭人、供奉玉兄“宝卿”】是有本而来(【玉菡】二字本意即此,因事而成名)。
《康熙字典》回:“又《广韵》:违也。”【回(V.)与袭人】意即因蒋玉菡酒底念的一句“花气袭人知昼暖”而顿起波澜,【供奉玉兄“宝卿”】指蒋玉菡为误言及玉兄的“宝贝”而起身陪罪,后在廊檐下又陪不是。【供】典出《荀子·修身》“行而供冀”意为供冀、小心有礼貌。第二十回有【幸有此二句,不然我石兄“袭卿”扫地矣】之批。第二十回【有袭人“出嫁”之后宝玉“宝钗”身边还有一人,虽不及袭人周到,亦可免微嫌小敝等患,方不负“宝钗”之为人也】中【有袭人“出嫁”】指第十九回中行止如孔子的弟子有子一样的贤袭人的口头语“他虽没这造化,倒也是娇生惯养的呢,我姨爹姨娘的宝贝。如今十七岁,各样的嫁妆都齐备了,明年就出嫁”一语,【宝玉“宝钗”】指袭人——病中的袭人。亚里士剁才转基因艺术互文反切概念乘法指数双因素分析二维复方三段论出类&拔萃审“丑”容“错”幽默混血推理∑P1·Q1/∑P0·Q0=(∑P1·Q1/∑P1·Q0)×(∑P1·Q0/∑P0·Q0):玉兄·“宝卿”/石兄·“袭卿”=玉兄·“宝卿”/玉兄·“袭卿”×玉兄·“袭卿”/石兄·“袭卿”,宝玉·“宝钗”/袭人姨爹姨娘的·宝贝=宝玉·“宝钗”/宝玉·宝贝×宝玉·宝贝/袭人姨爹姨娘的·宝贝。“一回...后回(V.)”故复修辞,重不见重、特犯不犯。
“回回”是成语“纷纷回回”的缩成语。汉代马融《广成颂》:“徽嫿霍奕,别驾分奔,*扰聿皇,往来交舛,纷纷回回,南北东西。”“闻曲回...回回”故复修辞,重不见重、特犯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