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抵押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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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抵押变更手续是什么 抵押变更涉及到抵押物,借款人,担保人等实质内容的变更,
其相关手续就是抵押变更手续。

问题二:抵押变更手续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这个房子原来已经抵押给王二了,然后想再抵押给赵四。
需要重新做个抵押。

问题三:“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什么意思 你是在买卖有银行贷款的房产或处理银行的抵押物吧,意思就是银行是该抵押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或者抵押物发生变化,要到抵押权人处――也就是银行那里变更相关手续。

问题四: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要带什么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资产他项权证书;4、资产所有权证书;5、其他必要材料。

问题五:如何办理银行抵押变更手续 其实应该是可以的,但是手续比较麻烦,对于房屋来说原产权人为一个人,变更后产权人变为2个人了。对于银行来说原抵押人是一人,现在就变成2个人了。手续需要重新办理。个人怀疑是银行不愿意给你开......

问题六:特殊抵押最高额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特殊抵押最高额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变更时,不能因为变更而影响后来的抵押权益人的利益,不能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是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的,从各国民法例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及所有人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中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中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中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问题七:如何办理抵押产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6、担保范围变更。(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问题八:银行贷款抵押物怎么变更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九:抵押物的变更出现在哪个法条中? 30分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中抵押物范围予以了较大扩充,即增加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的范围。《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担保法的相应条文要重新理解哦。
《物权法》施行后抵押物的具体范围可以分为三类,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结合你说的,现解释如下:
(一)不得抵押的财产
1.禁止流通的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支、弹药、*等。以禁止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而且这样的无效合同,往往是非法合同。
2.国家机关的财产。依据《担保法》第8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在自己拥有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3.《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基本属于禁止流通物的范畴,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不使用时,由集体收回。耕地属于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属于公益设施,如果改变其用途,将影响公共利益,这些设施的管理部门只有管好、用好的义务,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以此类财产作为抵押物,势必导致在抵押权实现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权属纠纷,最终抵押权能否实现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如人民*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海关监管的财产;保税区、保税仓库存放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4.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抵押物违法,则不存在交换价值,最终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我国*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等财产。
(二)*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以法律、法规*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流通的财产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在实现债权时,抵押物应按照对*流通物处理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如,*流通的文物由文物部门收购,以收购价金清偿被抵押担保的债权。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合上述(一)、(二)项对禁止抵押财产和*流通财产的分析,加上第(三)项(1)―(7)点的规定,我们......>>

问题十:个人住房变更抵押物共有人 是什么意思 比如许多家庭的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人的姓名。在用住房抵押向银行贷款(或者向别人借款)时,因为住房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夫妻二人是抵押物的共有人。为了防止夫妻一方私自处理房产,有些人就会将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的姓名。这就是个人住房变更抵押物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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