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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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30 20:19
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医院*是在住院完成诊疗后由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