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门面房转让的土地征收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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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3:37

全国统一标准!
《土地*暂行条例》(*令【1993】第138号)
第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第3条 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4条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6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5条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6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7条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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