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因工轻伤证明》或《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专用收据(*)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三)所有费用均需提供与*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盖医院财务章)。如医院只能提供手写明细清单的,须由医院注明医疗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四)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工伤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工伤康复治疗要到社保中心报销。职工所在单位可以在每月十日之前去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的手续。分中心会给用人单位打印相关的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在核对没有错误之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的章进行确认。员工的补偿待遇会发放到职工所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代为发放。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用会支付至医疗机构。辅助器具的配置费会直接支付至协议配置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职工伤情稳定后仍不转送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擅自转往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
3.住院期间外诊或外购药品及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
4.故意加重病情的;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经工伤行政部门同意延期申请的超时限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的(如参保缴费手续、各种审批手续等);
7.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