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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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3:31
有消息称,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有人喝酒打架,一名派出所副所长*。110报警台接群众报称,梅县区丙村镇镇南东街有一醉酒男子在其店内*。接报后,梅县区*分局丙村派出所值班副所长李小平立即带领2名辅警赶赴现场处置,在*醉酒男子谢某达时,遭到谢某达强烈反抗。期间,李小平倒地昏迷,后经紧急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牺牲。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达已被控制,案件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知情人:出警时遭嫌疑人反抗击中太阳穴。据媒体报道,有知情人表示丙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丙村街一处饭店有人喝酒*,李小平副所长带队出警。在控制嫌疑人时,嫌疑人挣扎用膝盖顶撞到了李小平副所长的太阳穴处。
黄塘医院抢救室工作人员表示,李小平被送到医院抢救室,在抢救中曾使用了肾上腺素进行心肺复苏,但最终未能挽回其生命。李小平调到丙村派出所才三个多月,女儿刚刚大学毕业。
经查,违法嫌疑人曾某在某微信群里看到网友发布的两段微信短视频,视频内容为路边停靠着一辆警车,周围有一些群众在围观。
随后曾某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将上述两段视频在多个微信群上转发并配上“丙村喝酒打架,*了”、“死的还是派出所的副所” 等文字内容。
该言论在网络上不断发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引发社会民众对牺牲民警死因的误解,对牺牲民警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目前,违法嫌疑人曾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造谣对已经牺牲的李警官是极大的不尊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必严惩!
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
一、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网络谣言的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3:31
并非如此,而是副所长在*一名醉酒*者时,*者强烈反抗,期间副所长倒地昏迷,不治身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3:32
事情的*是 副所长出警时不幸牺牲,却有网络不法者造谣说是喝酒打架致死,目前造谣者已被警方拘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3:32
根据*机关的澄清来看,就是这位警官在出警的过程中不幸身亡了没想到这种问题都会有人去造谣啊,实在是令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