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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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29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可以不执行,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30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一项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措施,但其必须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束,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执行拘留。
这种情况,谁也没有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30
你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可以暂缓执行。上级*机关复议后认为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同时被处罚人再取保是要按每天200元交纳保证金,或者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