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量刑,如何宽严相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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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41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同时,重申“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严惩醉驾人,重典治醉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除惩戒之外,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初衷。
醉驾入刑以来,法律的威慑力得到释放,但尚不足以令所有的醉驾者清醒,醉驾行为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醉驾量刑上的分歧。
严惩醉驾人,重典治醉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除惩戒之外,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初衷。处罚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入刑是手段,杜绝是目的。如果说醉驾是过程,那么,肇事就是后果。治后果的罪,也要治过程的罪;过程是进行时,后果是终点站,治过程是避免后果很严重。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我们要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
醉驾量刑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最高人民*201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若干意见》,并提出将这一*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从时间上讲,宽严相济刑事*在前,醉驾入刑量刑在后,醉驾的司法之旅理应做到宽严相济,唯如此,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并且体现出人性化执法的要义。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得很及时,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司法过程中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规范,堵塞法律漏洞,以防少数醉驾成为漏网之鱼,尤其是对宽严不济现象的纠偏令人称道。严字当头,明确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场地,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等,可以防止司法实践中的跑偏;同时,宽以待人,再一次强调不得直接逮捕,不仅是预防严过头,也能有效预防执法者滥用刑罚。不逮捕并非纵容醉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41

“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所谓的“新刑法”也就是当下现行有效的《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41

统统无期叫宽,统统*毙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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