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从如下哪些方面加强了宽严相济的宽的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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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41

刑法从死刑适用、特殊主体、坦白从宽等方面体现了从宽的*,从严体现为累犯从严、某些罪入罪门槛减低、增加法定刑等方面。
宽严相济刑事*的影响
  一、死刑的适用会大大减少。作为宽严相济刑事*立法体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共计删除了对13种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占刑法中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上减少死刑罪名之前就已经采取了不少程序性的*措施。一是对死刑案件开庭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二是收回死刑复核权;三是明确死刑案件证据规则。
  二、非监禁刑的适用会大量增加。《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和措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符合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四项条件。二是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三是根据预防犯罪的实际要求,增加法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附加禁止性判令的规定。四是对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基本与缓刑相同的规定。五是完善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三、监禁时间总量将保持稳定,但重刑犯的实际服刑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监狱对重刑犯的执行难度加大。非监禁刑适用的大幅度增加无疑会减少监禁刑的总量。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对这些犯罪的死刑的替代性刑罚可能都会变成无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对死刑缓期执行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时间,增加了其实际服刑年限。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不能少于二十年。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由过去不少于十年提高到不少于十三年。
  四、社区矫正制度将进一步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0.7万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同时做出禁止令,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员。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丰富了社区矫正的内容,增强了社区矫正的效力。
  五、刑法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进一步凸显。自2005年以来,全国*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诉求,先后通过3个《刑法修正案》把一些侵害公众利益,危害公众生命健康,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或降低入罪的门槛,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中严的一面。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策划、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将醉酒驾车、飙车这些原先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六、恢复性司法的有益尝试会进一步继续。近年来,由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认识,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以恢复性司法手段来处理犯罪、特别是轻微犯罪。在这种国际趋势的影响下,中国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蓬勃兴起,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也进行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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