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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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09
医保规定来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自工器官的,如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钢板及纳入医保范围以内的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需凭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材料预算清单(医生签名、医院医保办盖章)、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管理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其上述材料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其余医疗费用划卡结算。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八条 参保人(不含退休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负担:
1.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建国前老工人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较退休人员的负担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参保人经定点*甲等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同意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异地安置或长驻外地人员由长期备案的定点医院转往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降低十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十个百分点。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比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