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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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39
法律分析:1、14天内有以下重点地区旅居史,与已公布的阳*染者活动时空轨迹重叠人员、到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来自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来莱返莱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备,并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随访登记、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人员暂缓来莱,确需来莱的,抵达后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有上述列表地级市中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配合进行核酸检测。近14天内有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的人员,请持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配合进行核酸检测。3、入境人员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烟台市外口岸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返回莱阳时,要提前3天由本人或亲属联系所在村居、社区,主动报备个人信息,并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4、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包括定点医院和普通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哨点)、标本采样、实验室检测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机场和港口区域与入境人员或货物及其他物品(垃圾等)有直接接触的服务保障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集中监管专仓工作人员和冷链相关企业工作人员等。凡是高风险岗位人员尽量避免来莱,确需来(返)莱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报备,抵莱后配合进行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