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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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5:10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代位权或权利代位,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该请求权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义务后,依法当然、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只是在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
(5)保险人一般不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组*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
(6)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7)投保人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义务,即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应承担投保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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