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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奸在当代中国不构成犯罪。
二、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的《刑法》没有设立通奸罪,这一点不容置疑。1954年9月全国*建立后,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还通过了全国*组织法、*组织法、人民*组织法、人民*组织法、地方*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法5个重要法律,从而使我国不仅有了作为根本法的*,而且有了有关国家机构的5个基本法。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后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2015年2月26日,韩国处罚通奸者的规定因违宪而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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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因此我国不存在“通奸罪”,也没有法律对其进行制约。
虽然没有通奸罪,但相对又有以下三种罪名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论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资料: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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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判刑。双方都是自愿的,才可能成为通奸,后的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废除了通奸罪,现在不再从法律上予以判刑了。只是道德层面上还有一些讨伐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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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则不通,通则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