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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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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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关系(包括血亲、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因收养而解除的亲属关系不予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流程:

1.准备好申请人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准备好申请人本人的《医学出生证明》。

3.准备好申请人和父母的户口本及户口本有记载页面的复印件。

4.如果申请人和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话,需要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给开具申请人和父母的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5.带上以上材料到申请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递交材料。

6.向申请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递交材料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给您开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用以证明申请人和父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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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国(境)外居住的亲属之间的血统或姻亲等相互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和旁系亲属关系)而出具的公证书。

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②国(境)外亲属(即关系人)的有关信件; ③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或乡*, 根据档案记载而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和介绍信。

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目的, 一般是为办理出国探亲、定居、移民、继承财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申请汇款供养国(境)内亲属等涉外事宜所需。因此, 办理此类公证, 申请人须注意: ①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要真实有效; ②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目的要确切真实; ③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称谓要准确清楚, 尤其是相互间的辈分要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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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丶探亲丶留学丶继承遗产丶领取抚恤赔偿金等事项。   1丶亲属关系公证的管辖。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丶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2丶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丶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丶组织丶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丶护照丶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丶材料。   3丶对亲属关系公证审查内容和应注意问题。   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有: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当事人使用亲属关系公证书的目的等。   办理此项公证时公证处应注意以下事项:(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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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户口簿。关系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

  (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

  (4)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

  (5)如第(4)项材料不足以反映亲属关系,则须另提供人事档案简历影印件、*机关户籍档案证明等并加盖所提供的部门的公章);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亲属关系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关系人为外国人,其身份的记载与原来的记载已经发生变化,要提供身份变化的证明及关系人在境外对关系认可的声明书,该声明书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 (光明服务窗口办公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深圳市公证处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按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文件执行

  备注

  (1)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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