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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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7:24
家庭食品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江苏省
一、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
区市场局及所属各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分局负责受理和现场核查,区局负责审批。
三、认定标准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全部具体认定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二)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三)从业人员7人以下。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四、申报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登记流程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安排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4、登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分局,一份交区局存档,区局打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交各分局发放。
六、时限规定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整改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 区市场局所属各分局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12时,下午13:30-17时
十、新建区联系电话:
长堎分局:83751207
城东分局:83759978
城郊分局:83710399
望城分局:83680055
西山分局:83280051
流湖分局:835209
乐化分局:83112076
象山分局:83550315
恒湖分局:83100377
沈阳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若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单寸照片1张);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乡镇*(*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以住宅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的,需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提交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使用的证明,证明应当载明具体用途等内容;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