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恶意逃废债务者刑法责任的法律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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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19:44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逃废债务中有以下行为的,为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即如果对方欠你的债务,你起诉后,*判定对方还债,但对方有能力偿还而又故意逃废,则可以以此罪处理
2、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查封冻结财产罪。《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也就是说,债务人如果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则可以以此罪追究。
3.如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的形式来逃废债务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3条外,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恶意逃废债务者刑法责任的法律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19:45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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