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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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53
车船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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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使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仍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二、车船使用税的课税对象和征收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的船舶。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其中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车两类;船
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两类。
三、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和税目税率
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机动车
10座以下乘人汽车
辆
200
11座至30座乘人汽车
辆
250
31座以上乘人汽车
辆
300
二轮摩托车
辆
60
三轮摩托车
辆
80
机动三轮车
辆
80
载货汽车
吨
60
非机动车
客货三轮人力车
辆
12
人力排子车
辆
18
手推车
辆
4
自行车
辆
4
人力小三轮车
辆
6
兽力车大车
辆
30
四、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采用源泉控制的办法征税,纳税地点在纳税人所在地。
五、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手续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属于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纳税单位应将各种车辆的数量、种类、吨位等情况按照一表式要求,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根据规定纳税。应税车辆产权转移、停驶、报废或改变车船用途以及新购、新用、复驶须持*交通部门有关凭证于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手续(如无变化,可不再申报)。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也就是说,属于纳税单位的,由核算单位负责缴纳。
六、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使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越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贷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小车、囚车、警车、防疫、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补充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二)经市*或市地税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七、车船使用税的违章处罚
违反车船使用税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http://www.jlagri.gov.cn/cheng/info.asp?id=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