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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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11:07
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县(市)人员,以及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未迁移户口的学生无须办理《居住证》,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流程】: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等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至在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
【有效期限】:《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派出所或者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延期。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申领、变更登记和延期、补领、换领免费。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居住证》的,持有效《居住证》可免费换领,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