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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工厂噪音不应超过85分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
【法律分析】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所以国家对噪音制定了相应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企业应定期对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听力及全身的健康检查。如发现高频段听力持久性下降并超过了正常波动范围者,应及早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在新工人就业前体检时,凡在感音性耳聋及明显心血管、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有噪声室休息;尽量缩短在高噪声环境的工作时间;定期对车间噪声进行监测,并对有严重噪声危害的厂矿、车间进行卫生监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以符合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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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工厂噪音不应超过85分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
法律分析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所以国家对噪音制定了相应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企业应定期对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听力及全身的健康检查。如发现高频段听力持久性下降并超过了正常波动范围者,应及早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在新工人就业前体检时,凡在感音性耳聋及明显心血管、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有噪声室休息;尽量缩短在高噪声环境的工作时间;定期对车间噪声进行监测,并对有严重噪声危害的厂矿、车间进行卫生监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以符合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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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