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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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0:45
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有以下四条:
第一条:既存状况条款。
在团体险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此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将不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被保险人若对某一个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其参加团体健康保险的时间已经达到了12个月,那么该病症则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第二条:转换条款。
该条款保证个人在脱离团体,开始单独购买保险时,可以不用提供保险证明。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保险转换,而不是重新购买一份新保险。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个人离职或者退休的时候。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一方面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购买多份不必要的保险也是为您自己增加经济负担。尽管如此,相对于团体保险来说,个人健康保险需要您个人承担的保费更加高,各种条款也更加复杂,您且不可掉以轻心。
第三条:协调给付条款。
该条款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制定协调给付条款,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这条条款保证您享有双重给付权利不会受到影响,是一条权利保障条款。
第四条:体检条款。
此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抢通收入损失保险。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所指定的敬重或者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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