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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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10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
危险源:第一类是能量或有害物质所构成的危险源,如行驶车辆具有的动能、高处重物具有的势能以及电能等等,都属于第一类危险源,它是导致事故的根源。第二类是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在内的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定义中的不安全的状态、行为。
隐患:与安全生产有关系的隐患称为“事故隐患”,一般也称为“隐患”。
2、范围不同
危险源:按照危险源的存在状态,可把危险源分为现实型危险源 与潜在型危险源两种类型。
隐患:现实型危险源。隐患是第二类危险源。
法律依据: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