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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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18:37
应该重新选候选人。
《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追问我问的是第二次要过几天,有法律法规吗?
我们这里镇镇府拖延一个月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