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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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6

优惠*如下:

国家财政部5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相关孵化器、中材科技等进行税收优惠。

《通知》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这里的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指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扩展资料:

另外,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科技孵化器等税收优惠落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7

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的通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时,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器提出了具体标准,即孵化器需要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7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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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8

一般没有,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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