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物证和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索赔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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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形成链,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法规条文规范*: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构建电子证据闭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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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物证和鉴定意见的还是不够作为索赔证据,还得有视频监控和证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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