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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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3 03:08
先回答下第一问好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谓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是指与是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而不是指与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本案中钱某与孙某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两者虽然为共同原告,但是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是针对原处罚决定而不是针对是否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因此,就算*认为应当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也不得将钱某的行政处罚变更为15天。所以,*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起诉不加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再补充解释下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的情形:
假设本案例变成这样,赵某的加害人仅为钱某,行政机关决定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钱某以处罚过重为由诉至*,要求撤销处罚,而赵某则认为对钱某的处罚过轻也诉至*,要求加重对钱某的处罚,人民*合并审理,两者成为共同原告。因为赵某和钱某在是否对甲加重处罚问题上诉讼请求互逆,他们之间即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形。*可以在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前提下,判决变更,加重对钱某的处罚。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1/16/31884.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3 04:26
(1)*加重对原告钱某的处罚是正确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钱某与孙革查利害关系人,而且同为原告,所以*在审理中不受“不得加重”的*,可以对钱某的处罚予以加重。因此*的做法是正确的。
(2)*对李某作出予以罚款的判决的做法不正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机关并未给予李某以行政处罚,*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否则,便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本案*不应对李某作出任何处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