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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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1:51

第一、跨区域执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移交案件!这个是根据*机关的属地原则!如滨江市*进行授权的话则是合法的!
第二、参照对企业的处罚合理,*机关处理废旧的原则是处理营业许可证上的法人,合理!
第三、*机关可以吊销刘江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特许证颁发单位是治安大队,但盖的鲜章应该是县级以上的*机关!
第四、办案期间对三轮车予以扣押,因为刘江没有特许资格,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收缴!
第五、罚款2000元以上应该告知刘江有听证的权利,但处罚不应撤销,刘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1:51

以下回答中引用的法条如未特别注明,均为《行政处罚法》。

1、青山钢铁厂附近归属江岸区的话,江岸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堤角区执法是合法的。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参照对企业的处罚对刘江处罚不合法。
法律规则的适用必须体现违法主体与被处罚主体一致,即“全有全无”原则。

3、江岸区*分局无权吊销刘江的个体收购废旧物品许可证。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吊销由其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本案有权吊销刘江许可证的机关为堤角区*(另:题干中提到“在堤角区*治安科办了个废旧物品收购许可证”,事实上,该科室无权作出行政许可,应以堤角区*名义作出)。

4、江岸区*分局无权没收刘江的三轮车。
刘江的三轮车既非违法所得又非非法财物,依法不应没收。

5、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江岸区*分局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人民*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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