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题。(请详细提供答案,满意的另外加分,万分感谢)急救的,重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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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20:20

  一、答:上级*机关应当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该家庭旅社是否达到治安标准。在30日内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检查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治安标准,则决定维持*的决定;如该家庭旅社达到治安标准,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
  理由:1、张某的复议理由第1条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复议理由第2条是错误的,决定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是*机关的权力,内部分工不是越权行为。但这一点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受理。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上级*机关应当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该家庭旅社是否达到治安标准。在30日内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检查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治安标准,则决定维持*的决定;如该家庭旅社达到治安标准,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

  二、答: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某接送小孩的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是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机关作为车辆所有者负连带责任。

  三、答:当地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案中乡*在某村在试点,作强制性推广,给农民造成损失,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受理。

  四、答:1、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的规定;
  2、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听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的规定;
  3、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五、答:1、由一名审判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惊醒审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中关于合议庭人数的规定;
  2、其中一名陪审员为工商局的副*。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的规定;
  3、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按照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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