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预估数量很多,需要补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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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预估数量很多,需要补签合同。
合同中未约定预估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的具体数值范围,应补签合同,以约定相差的具体数量(范围值)的收/付货时间、方式、价格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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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介绍的情况中可以得知,实际发货数量和结算数量以合同期限内供方出具的检斤数据为准,应当说这一条已经对超出数量进行了约定,即以实际交付时的检斤数据为准。若购货方没有提出异义,销货方又愿意卖,那是可再补签合同;若超出数量特别大,也可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加签一份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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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中未约定预估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的具体数值范围,应补签合同,以约定相差的具体数量(范围值)的收/付货时间、方式、价格等。
另:在签定合同时,应尽可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如果某些事项不能预先判定,可用预估方式,但必须约定数值范围,以及在相应范围内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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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合同法》规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过大,相当于对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需要补签合同或者出具一份具体情况说明,并指出是对特定合同(带唯一的合同编号)的的情况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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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实际交货数量超出预估数量很多时,如果交易双方对此都不存在异议,可以按照实际交货数量结算,不一定要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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