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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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1:24
在人民*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㈠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㈡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㈢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㈣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㈥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㈦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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