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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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4:32
特点有五个: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会为一些他们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实际操作中,很多投保人都想高申报货值,想多赔一些。这样是行不通的,多保不会多赔,反而有时候会被拒赔。记住:保险也强调风险共担,保险更多时候是补偿大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保险更加不是用来盈利的。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海运保险合同只有经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用“物流公司”或者“货代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案例,这样的情况如果物流公司或者货代公司只是承运方,没有参与货物标的的买卖,那就没有可保利益,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进行承保,对范围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货运保险中这个也是一样,货运保险的条款里有列明各种“原因范围”,如果不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那就不属于货运保险,海运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责任的。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完成海运保险合同的签约,对一些已知的风险如实告知对方。如果投保人有虚报,瞒报的情况,那保险人可以拒赔的,同时还不归还保费,追加“骗保”的法律责任。切记!切记!!
5、代位求偿原则
有的时候标的物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但是海事公诉的时间长,流程复杂,因此要求保险人先按照约定进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权利,再向第三方索赔。所以,被保险人要特别注意,没有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自己千万别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最后就得不到赔款!切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4:32
各种运输保险业务均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作为同一类型的业务,则又有如下总体特征: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