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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门、*和人民*都有拘传的权利,是哪个机关拘传,拘传证上就盖有哪个机关的章。
(一)人民*拘传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拘传的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
1.拘传由司法*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
3.人民*执行拘传时,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铐、警绳等,将被告人强制到案,但是,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告人抗拒拘传的,才能使用戒具,并且被告人到案后,讯问被告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戒具。
4.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第一,拘传时间应以被拘传人到案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既不包括路途耽搁的时间,又要求被拘传人到案后立即讯问。第二,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指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说,每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都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不是指拘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小时。实践中,人民*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多次拘传被告人,只要每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论累计时间有多少小时,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审判人员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这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讯问或拘押、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的现象,为维*律的严肃性,切实维护被拘传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作出的规定。人民*在使用拘传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对"应当在拘传后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一次拘传的时间最长为12小时,可以少于,不可超过;(2)两次拘传应当有时间上的间隔,不得连续进行。"不得连续拘传"的内涵是应当保障被拘传人维持正常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搞疲劳讯问。所谓正常生存条件就是指必要的饮食与睡眠。之所以使用"生存条件"而不使用"生活条件"是因为对于人来讲生存条件是同一的,但生活条件则是因人而异的。对法律的理解应当采取同一性的概念,以便统一地执行。
(二)人民*拘传的程序
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三)*机关拘传的程序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关拘传的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
1.*机关在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写明拘传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后,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即可填发《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
2.*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有《拘传证》,并且要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拘传证》是*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性,被拘传人必须服从。*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机关签发的《拘传证》,对于不识字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向其宣读。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首先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写明被*机关拘传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后,还应当让其在《拘传证》上写明讯问结束的时间。对于被拘传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拒绝写明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的,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是为了防止以拘传为由对被拘传人变相羁押。
5.《*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对*、政协委员的拘传作了特别规定。
*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中,发现被拘传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依法对*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的,应当将有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