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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汽车带甲油胶可以过安检,甲油胶不是禁止携带物品。
旅客乘坐汽车禁止携带物品具体如下:
1、爆炸物品类:
(1)弹药:*、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2、管制刀具类:
(1)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3、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4、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5、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6、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7、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恶臭等异味的物品等。
8、动物。
9、尸体、尸骨。
扩展资料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 旅客托运规定重量内的行包,一般应与旅客同车运达;旅客托运超过规定重量的行包或非旅客的托运物品,最迟运达期限为7天。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天,超过2天,按不同的件重核收保管费。
托运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到达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有关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包自到达站发出通知或公告后10天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找使物归原主,超过90天仍无人提取的(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
无法交付行包,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价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费用,余款立帐登记。在180天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省际客运信息网-旅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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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铁路和公路客运安检规定,对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等可以限量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数量进行了调整。例如,旅客可携带的摩丝、发胶 、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由600ml压缩为120ml,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仍为20ml。安全火柴限带两小盒;普通打火机只能带两个。铁路执行安全新规禁带剪刀、锤子,打火机限带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