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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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7 10:42
1、多家公司使用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
最近,又有公司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补税+罚款!
案例一:
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
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
案例二:
近日,据杭税二稽罚〔2021〕17号文显示,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帐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
杭州某公司
上面的两个案例,都属于藏匿收入,特殊之处在于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新兴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企业频繁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为藏匿收入提供了可能性,也逐渐成为了税局稽查收入的重点!
2、 5月起,个人收款高于一定数目要小心
如今,使用微信、支付宝收付款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普遍的现象,我们买小吃、超市购物、交通出行等只需要简单的扫码就可以支付。
但是,微信、支付宝收款也是要缴税的!很多商家喜欢用微信、支付宝收款,方便快捷,可是缴税上处理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公户转私户:
这8种情况,财务放心大胆的转!
情况一: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情况二: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情况三: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情况四: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情况五: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情况六: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情况七: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情况八: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
*参考
参考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参考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考三:为推动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实现路径,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这9种情况,重点监控!
1.现金交易超5万
2.公转公超200万
3.私户转账金额过大(境内超50万,境外超20万)
4.规模小但流水频繁
5.转入转出异常(分批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6.资金流向与经营无关
7.公户转私户频繁互转
8.频繁开户
9.闲置账户大量交易
3、微信/支付宝收款面临的风险
*涉税风险:
①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开专票时无法填写对公的银行账号,买房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②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容易与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收款收入多记或者少记,进而不能正确申报*,纳税有风险!
所得税涉税风险:
①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隐瞒收入。这样的案例太多了,就如开篇我们吃的瓜!
②三流不一致,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资金、货物、*不一致。同样涉嫌偷税!
③个人微信/支付宝发放工资涉嫌偷逃个税。
企业管理风险:
①款项账面不透明
②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
③资金无法受到监管
④企业内部财务混乱
⑤股东个人风险增加
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旦发现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为了隐匿企业收入的,轻则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重则负有刑事责任。
4、微信/支付宝收收款账务处理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在对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收到销售货款的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企业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00元,实际到账为99.9元,其中0.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银行存款99.9
财务费用—手续费0.1
贷: 应收账款100
注意:如果公司存在没有开具*的货款,记完账后,一定别忘记纳税申报。
2021年,想通过个人账户来税已经不现实。唯有合理节税,才是企业可以持续发展下去的道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7 10:43
只要对方开罚款收据给你,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收的罚款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