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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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9 10:36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扩展资料: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为了各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9 11:54
现实问题
李某借给王某5万元,王某借给孙某4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李某急于用钱,但经了解王某已无还款能力,便多次催促王某向孙某催讨欠款,但是王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孙某诉至*。李某有权起诉孙某吗?
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利的权利。
上述王某对于自己的到期债权置之不理,又怠于行使自己的还款义务。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孙某的行为即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