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借款已归还部分是否还计入或有负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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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7:03

担保贷款算负债吗?


担保贷款算负债。

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扩展资料:

担保贷款基本分类: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贷款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要计入上市公司负债吗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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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


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一)负债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为: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二)负债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除应符合负债的定义外,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第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三)负债的分类

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对外担保是不是债,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分析:对外担保是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我们认为,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作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且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故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亦存在本质区别。考虑到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对当事*利义务的影响至巨,人民*对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进行审理时不宜采取类似诉讼时效那样的当事人抗辩主义,而应当在向当事人释明的基础上查明与保证期间有关的基本事实。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重点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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