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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有营业税差额征税和*差额征税两种。
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差额征税是指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正数交税,零或负数不交税。
简单概括为:差额征收,差额=总营业额-支付给另外的营业额(可以理解为成本)
举个例子,A是房东,以8000元每月的价格把房子租给B,B又以10000元每月的价格把房子租给C
从这个房子的角度来说,总计租金是10000,如果B不交房产税,因房东A缴纳房产税的税基是8000,则少了2000元的税基;如果B全额记入房产税税基,则存在8000元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B应差额计税,即按照2000元作为税基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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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差额"即指转让房产须征营业税的一种计税依据,乃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就是房屋差额税,就是在房产交易中,根据销售额与原购入价之间的差额征收的相关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