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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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23:03
一北京为例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车,制止和纠正扰乱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设的车站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公正调派车辆。
对调度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2、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