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侵占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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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如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因此,要同时具备占有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要想构成侵占罪,必须是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标准规定,侵占数额1万方可立案,部分地方侵占数额达到5千方可立案。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侵占财物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重置价值和折旧价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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